* 本文譯自美國《布魯克林法律評論》2002年春季第67卷。

(作者:約阿希姆‧赫爾曼)

【作者介绍】德國奧格斯堡大學法學院教授;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杜蘭大學法學碩士;日本東京早稻田大學客座法學教授。本文由作者於東京慶應大學和美國布魯克林法學院發表的演說整理而來。


前言
  
  法國著名作家、哲學家阿爾伯特•加繆1957年發表《斷頭臺的反思》一文,講述他父親的一則故事。加繆雖沒有見過父親,但這則軼聞不但使他瞭解了父親,而且痛感死刑的荒誕性。文章要義如下: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不久,在阿爾及爾發生一起聳人聽聞的案件:一個村民的全家包括父母和孩童全部被人殘忍地殺死,財物也全部被擄走。兇手也是一個村民,被阿爾及爾法庭判處死刑。人們說,即使把這個惡魔斬首,也太輕饒地了。加繆的父親也這樣認為,並為那些被殺害的幼小孩童深深痛惜。因此,他平生裏第一次決定去親睹處決兇手的現場。他半夜起來與眾人一道步行,穿越整個城市來到法場,觀看淩晨對兇手的處決。
  之後,父親匆忙趕回家,面色十分難看,沒有表達其感想,就默默地躺到床上,又哇哇嘔吐起來。原來,在令人眩目的所謂公平、正義的豪言壯語背後,他發現了令人作嘔的真實。那些被害的孩子們的身影早已消失殆盡,而兇犯被放到斬板上時軀體劇烈顫慄、抖動不已的情景卻反復映現。



  與偉大的存在主義哲學家讓•保羅•薩特一樣,加繆在表達他的哲學觀點時,也主要以散文和小說而不是學術論文作為武器。加繆的一個重要的哲學觀點就是“生活的荒誕性”。他認為,生活並不全是荒誕的,但生活中的一些事件,則是充滿著荒誕性的。
  發生在加繆父親身上的故事,正是一個荒誕的事件。加繆的父親有著強烈的正義感,深夜步行穿越全城,去觀看正義實現的場面。但之後他卻崩潰了:他曾深信不疑的正義,竟如此令他厭惡;這樣一種沒有意義、沒有理性、曖昧又荒誕的刑罰,令他無言以對;他不反對正義的實現,但看到正義竟以如此令人作嘔的方式實現,他無比震驚。
  加繆還認為,“荒誕性”不僅僅表現在情感體驗上。如果只是這樣,那麼,將兇犯秘密處決,加繆的父親就不會有如此深切的感觸了。幾乎在所有執行死刑的國家,都普遍存在秘密處決罪犯的現象。在日本,處決罪犯,更是神秘的。
  加繆提出的“荒誕”概念,外延更為廣泛,它不僅指情感上的體驗,還包含更深層的含義。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東西,我們不去問個究竟就當然地接受了,其實,其中有不少實際上是沒有意義、沒有理性、曖昧又荒誕的。“荒誕”這一哲學術語,開拓了我們的視野,使我們秉承了更深刻的洞察力,並有可能使我們對很多問題的思考另闢蹊徑。
  加繆不是法學家,不關心死刑及其執行方式是合理還是荒誕。但法學家卻應該努力探討規定死刑以及死刑執行的法律是否清晰、明確、合理、有意義。死刑不單是一個刑種,它更是與其他刑種有著本質區別的刑罰種類,因而要求法律給予特別的保障。本文探討日本規定死刑的法律及死刑的執行,闡明日本的死刑所具有的荒誕性。
  
一、關於死刑的刑法規定
  
  日本刑法規定死刑的罪名有17個。但據統計,在司法實踐中,僅對搶劫殺人罪適用死刑。日本刑法規定:“搶劫殺人的,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但沒有具體量刑標準的規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日本刑法還規定:“殺害他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可以緩刑”。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更大。日本刑法學家前田俊雄通過實證研究,認為日本法官在決定是否判處死刑時,嚴格按照一些不成文的規則和標準,其自由裁量權實際上受到很大限制。但日本著名刑法學家和犯罪學家宮澤惟一對此持異議。他認為,被告人被判處何等刑罰,在於運氣好壞。一位經驗豐富的日本著名法官曾告訴他,有兩個殺人犯,一個被判處死刑,一個被判處有期徒刑。其中一個之所以被判處死刑,不是因為罪行更深重,而主要是因為審案法官都贊成死刑;依這位法官之見,那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殺人犯,罪行反而更加嚴重。
  顯然,前田俊雄所談及的不成文規則和標準,並沒有如願發揮作用。但問題的關鍵不在這裏,而在於:如果判決時依據的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條款,而是不成文規則和標準,那麼,是否符合現代憲法規定以及憲法理論的要求呢?日本憲法第31條規定:“除非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否則,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者受任何其他刑罰處罰。”日本學者將這條規定解釋為罪刑法定原則。日本東京大學著名學者、日本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團藤重光在其著名的論日本刑法的文章中指出:這一原則要求“刑罰的種類和輕重均應由法律予以規定。”
  日本東京大學著名刑法學者平野隆吉指出,日本刑法典在相當程度上僅具有象徵意義,因為許多具體法律問題被留給法官、檢察官和員警去解決。他認為,儘管日本的法官、檢察官和員警在刑事司法活動中,擁有極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但並非不受任何限制,而是受到約束和指導。根據現代憲法精神,象徵性立法與不成文規則和標準相結合,對於處理較輕的犯罪,能起到良好作用。如果立法將任何具體法律問題都規定下來,勢必繁瑣不堪,難於理解。
  象徵性立法應否成為處理死刑案件的依據呢?罪刑法定、法律的正當程式和法治等原則,是日本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它們要求刑事司法領域中政府機關的權利應當受到限制和制約。具有民主基礎的法律,可以保證刑事司法活動的可預見性和前後一致性;而不成文規則和標準根本不具有這些特性,它們由日本刑事司法部門中的某些未知機構訂立,又隨時處於變動之中,並且如宮澤惟一所說,未能時時得到恪守。
  法律條文是公開的、人人皆知;而不成文規則和標準是不公開的,被告人和辯護律師往往無從知悉。日本法官在審理死刑案件時,如果依據不成文規則和標準,就會使得法庭上被告人與辯護律師在據理力爭時,不得不與無法得知的規則和標準爭辯。這讓人想起可憐的西班牙騎士堂吉訶德,他將轉動的風車當成敵人來犯,而與之奮勇大戰。
  堂吉訶德與風車大戰,正是加繆所謂“生活的荒誕性”的絕好例證。象徵性立法、日本法官極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及其審理死刑案件的實踐、被告人和辯護律師反駁不可知的規則和標準等等,不正表明日本死刑規定的荒誕性嗎?
  
二、從死刑的判處到執行
  
  在日本,死刑判處後到執行的過程具有獨特性:司法部長有權簽發死刑執行令。究竟是否簽發死刑執行令,司法部長擁有廣泛而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死刑犯一般要在死囚牢房中長期處於痛苦煎熬之中;死囚牢房的監禁條件極其惡劣;而死刑的執行則籠罩在神秘之中。日本從死刑判處到執行的這個過程,也可以說是十分荒誕的。

  (一)日本司法部長擁有廣泛而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75條規定,執行死刑,應由司法部長簽發死刑執行令;在死刑的終審判決下達後6個月以內,應當簽發死刑執行令。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在司法部長簽發死刑執行令後5日以內,應當執行死刑。在這兩個條款中,都使用了“應當”兩個字。“應當”這一法律辭彙的涵義就是法律的規定必須遵守。
  然而,在日本的司法實踐中,只關心刑訴法第476條規定的“5日”期間;司法部長們很少在“6個月”期限內簽發死刑執行令。當然,其中一些案件是因為死刑犯提出申訴或者要求赦免,使得“6個月”的期限被突破了。在日本,無論何時,只要死刑犯提出申訴或者要求赦免,就進入相應程式,“6個月”的期間相應延長。但是其他案件則是因為司法部長自身的原因而突破“6個月”的法定期間的。這樣,日本刑事訴訟法的硬性要求就變成可有可無的參考條款。本來,作為司法部長,尤其應當以身作則,嚴格遵守法律才是。
  日本的司法部長們為什麼延遲簽發死刑執行令呢?真正的原因官方沒有披露。或許,司法部長們希望通過延遲簽發死刑執行令而延長死刑犯的生存時間吧。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延長的又是怎樣一種受煎熬的生存啊!平澤貞實的案件說明,司法部長們不願簽發死刑執行令,更多地帶有世俗功利的色彩。死刑犯平澤貞實1987年因病死於牢中,此前他在死囚牢房中整整被關押了32年。後來有記者問當時的司法部長,為什麼沒有向平澤簽發死刑執行令,該司法部長回答道:“既然那麼多前任司法部長都沒有簽發死刑執行令,我又為何要簽發呢?”
  據統計,日本每年只有幾個犯人被判處死刑,被執行死刑的數字更小。1999年,8人被判處死刑,5人被處決;2000年,14人被判處死刑,3人被處決。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日本曾有長達三年零四個月的時間沒有處決一個死刑犯。沒有執行死刑,並不表明日本社會開始寬恕死刑犯;1993年,隨著在日本長期執政的自民黨下臺,情況便發生了根本變化。由保守黨和左翼政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在執政後,先後兩位司法部長簽署了七個犯人的死刑執行令。其中,3個犯人于1993年3月的同一日被處決;另外4個犯人于同年11月同一日被處決。
  日本的司法部長一向拒絕對處決殺人犯發表評論。但可以看出,新政府的司法部長連續簽發死刑執行令,是為了避免象上一屆政府那樣受到死刑存置論者的強烈批評。顯然,在此問題上,日本的司法部長們將政治淩駕於法律之上。這種現象在世界各國普遍存在,連當今美國也不例外。
  日本的司法部長一般沒有法律從業背景,也不習慣以法律的思維思考問題。司法部長通常並不主動簽發死刑執行令,而是在其下屬對案件提出意見後,才據之簽發。由此可見,在死刑犯之生與死的問題上起決定作用的,往往不是司法部長,而是司法部官僚機構中某個未知級別的下屬官員。
  可以說,不簽發死刑執行令,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日本的政治因素和司法部長廣泛而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決定的。難道說,不簽發死刑執行令,就可以避免日本死刑的非理性和荒誕性了嗎?
  在美國一些州,也由行政機構或州長作出處決死刑犯的決定。雖然關於美國死刑問題的方方面面,爭論很多,但死刑執行程式,人們所知甚少。美國目前有3500多名死刑犯在死囚牢房中遭受煎熬,而且此數字還在不斷攀升。可以想見,政治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對死刑犯究竟是否被處決影響多大!

  (二)死囚牢房中的漫長等待
  死刑犯被處決前要在死囚牢房中度過漫長的時間,是日本死刑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據報導,日本的死刑犯在被處決前,一般要在死囚牢房中度過5到10年的時間,其中相當一部分死刑犯要在死囚牢房等上20到30年的時間才被處決。上文提到的平澤貞實在死囚牢房中度過了32年,最後病死牢中。前田榮被釋放前,也在死囚牢房中度過32年。前田榮的案件在日本很有名,因為前田榮是日本二戰以後第一個由死刑最終被改判無罪的。比較而言,日本死刑犯在死囚牢房候決的時間比美國要長得多。
  日本刑法典第32條規定,死刑的執行時效為30年。儘管法律有明確規定,平澤貞實、前田榮和其他死刑犯在30年的執行時效屆滿以後,並沒有被釋放。平澤貞實曾提交申請,請求獲釋,但被司法部駁回。司法部認為,日本刑法第32條規定的“執行”,不但包含絞刑本身,還包含為執行死刑所採取的一切步驟。根據這一解釋,死刑犯在死囚牢房候決,是死刑執行的開始;死刑犯被絞死是死刑執行的終止。平澤貞實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日本最高法院支持司法部的意見。
  這種法律推理,是教條法學的典型例證,為了達到既定目的,刻意曲解法律規定。它忽視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法律規範保護什麼人的利益?世界其他國家從人類的刑事司法不應導致迴圈無窮的報復和威懾的思想出發,在刑法典中規定種種限制死刑執行的條款,而日本刑事司法的指導思想豈不與之格格不入!
  日本最高法院對刑法第32條的解釋所導致的結果是:法院判處死刑,等於判處兩次刑罰:一是判處犯人在死囚牢房中坐牢若干年(可能長於30年);二是絞刑。這難道符合一罪不受兩次刑罰懲罰的現代刑法原則嗎?
  實際上,在日本死囚車房中候決的死刑犯,還要再受到另外一種懲罰:無時無處不憂慮自己何時被處死。死刑犯生命的全部意義,就是等候處決。被執行官用雙手活活吊死的想像形成無邊的恐懼,時時攫取著死刑犯的心。這種精神上的酷刑,導致其在情感上、精神上乃至身體上受到嚴重折磨。不少死刑犯因此變瘋,甚至自殺。可以肯定,如此不人道的情形,使死刑犯在死囚牢房的漫長等待不可思議、不合情理、沒有意義,具有十足的荒誕性。
  死刑犯在死囚牢房中漫長的等待,有的美國人認為是死刑犯不斷申訴和申請赦免從而延遲了死刑執行所致。這種看法令人難以接受。死刑犯申訴和申請赦免,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況且,在死囚牢房中的漫長煎熬,並不因死刑犯申訴和申請赦免,就顯得更加人道。不少國家的法官認為,在死囚牢房生不如死的漫長等待是違憲的或不合法的,由此廢止死刑,代之以終身監禁。

  (三)死囚牢房的惡劣條件
  日本監獄中死囚牢房的狀況目前尚無官方報導,但近年對這個黑暗領域的報導屢見於非官方媒體。以下擷取一二,同時希望這些可怕的報導有不實之處。
  日本的死刑犯被單獨囚禁在死囚牢房。在狹小的牢房中,不許走動;除了午間小睡或晚上睡眠外,不許躺下;只可整天坐在固定的位置上,不許倚靠牆壁。不論死刑犯在死囚牢房中等待多少年,都不許與其他犯人交談,有時甚至不允許對視。死刑犯必須遵守最嚴格的軍紀;典獄官從來不稱呼死刑犯的姓名,只以囚號相呼;只許做最簡單的工作,如製作紙藝;不許擁有自己的收音機、電視機、電腦、鐘錶或日曆,只許聽監獄為之選定的收音機節目;只許擁有少量書籍,但法律、政治方面的報刊書籍不許擁有。
  有自殺傾向的死刑犯,被囚禁在特別牢房中。牢房中燈光徹夜不息,錄像機晝夜監控;窗戶用堅硬的鐵板釘死,只留一絲縫隙,新鮮空氣很少。還有一些從未想過自殺的死刑犯,只因覺冤枉而提出申訴,就被關在特別牢房中,並且一關就是很長時間。
  日本死囚牢房的上述狀況表明,其執行的是完全隔離的監禁政策。死刑犯只允許與近親屬或律師接觸,所有的會談,均受到嚴格監控。死刑犯根本不允許與新聞媒體、國會議員、政界人士接觸。2001年初,歐洲理事會人權委員會一成員訪問日本時,想會見死刑犯,並通過一死刑犯的妻子征得該犯的同意,但最終日本當局未予准許。
  有很多人指責美國的死囚牢房條件惡劣、沒有人性、貶損人格。如果將日本死囚牢房的狀況與美國進行比較,會發現,日本死囚牢房的狀況,比美國要糟糕得多。
  在美國及其他國家,犯人有權與新聞媒體接觸;新聞媒體也可主動與犯人聯繫。美國憲法保護新聞自由,犯人與新聞媒體接觸,不僅是犯人的權利,更是新聞媒體的權利。新聞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基石,如果沒有新聞自由,政府行為就難以受到有效監督。日本憲法也保護新聞自由。然而,禁止新聞媒體與死刑犯接觸,在多大程度上遵循了日本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呢?
  美國的死刑犯一般允許與親屬、朋友和律師通電話,也允許其親屬、朋友定期探視。律師有權隨時在需要時會見死刑犯。在一些監獄中,還實行“接觸探視”,即死刑犯可以自由地與親友交談、接觸。
  日本則認為犯人需要隔離,理由是與外界接觸,會擾亂犯人平和的心態與冷靜的頭腦;死刑犯惟有等待死亡,並時時懺悔。什麼是平和的心態?什麼是冷靜的頭腦?完全取決於當局。這是典型的因循守舊、家長製作風和獨裁主義。認為死刑犯與親友接觸無助於穩定其情感的觀點,也是毫無事實根據的。日本死囚牢房惡劣的條件、對死刑犯生活細節苛刻的規定,哪里能夠使死刑犯做到心態平和、頭腦冷靜?如果誰還認為如此非人、屈辱的條件有助於死刑犯心態保持平和、頭腦保持冷靜的話,那也太不近人情了。

  (四)死刑執行的神秘
  日本的死刑執行在神秘中進行。一般在處決前一、兩日通知死刑犯;有時並不提前通知,只有當獄警前來提牢處決時,死刑犯才知道自己末日已到。死刑犯時時生活在恐懼之中,只要聽到腳步聲由遠及近,就會驚恐萬狀,以為上絞刑架的時間到了。
  死刑執行完畢,才通知死刑犯的親屬和律師。死刑犯的親屬或律師給死刑犯寫信時,永遠都不可能知道死刑犯是否能活著讀到這封信。當他們去探望死刑犯時,也永遠不會知道,這一次是否就是永訣。日本司法部門認為,秘密處決罪犯,可以避免處決前申訴的麻煩和痛苦流涕的場面,還可以保護死刑犯及其家屬的隱私。
  這些看法,充分暴露出日本在死囚牢房管理方面的家長式作風和獨裁主義。秘密處決死刑犯,使律師為死刑犯提出申訴的權利受到極大限制。而且,既然處決死刑犯從不公之於眾,再說什麼罪犯及其家屬的隱私需要絕對保護,則是無稽之談。
  在美國,死刑執行一直是公開的,並常常伴以反對死刑的遊行和支持死刑的示威。有時,監獄正在執行死刑的情景,各種新聞媒體還進行現場直播。2001年春,曾炸毀奧克拉荷馬城聯邦大樓、炸死168人的迪默西•麥克維被執行死刑。麥克維聲稱自己是國家敵人,要求將處決現場向社會公眾直播。對於要否直播處決現場,美國公眾進行了公開、激烈的辯論。若再從加繆的視角進行分析,當然的結論是:公開處決死刑犯,是再荒誕不過的了。而給死刑犯以屈辱、非人的待遇,並完全在神秘之中執行死刑,不也同樣荒誕無比嗎?
  
結語
  
  本文不欲泛泛地主張死刑應當廢除,而是希望通過分析日本死刑的兩個荒誕癥結,更具有實際針對性。筆者對日本刑法第199條提出批評,因為該條款賦予法官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並大大限制了被告人的辯護權;筆者也對日本死刑犯在死囚牢房遭受的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提出批評。惟願這些批評為日本廢止死刑助一臂之力;同時,不希望所有這些只是紙上談兵,做無謂的學術爭鳴。
  人們一向認為,日本公眾普遍贊成死刑,並且漠視死囚牢房的惡劣條件。最近的民意調查證實了這一點。通常,日本政界人士將公眾意見看得很重。
  然而,若完全聽從公眾的意見,就不可能存在理性的激辯。公眾是無形的,不需要對任何觀點擔負責任,也不需要陳說理由。但是,對於死刑這樣重大的社會問題,現代民主社會有必要通過公開辯論發表各方意見,陳說理由。
  另外,心理學家指出,提出問題的角度和方式不同,民意調查的結果就會大相徑庭。在日本進行民意調查時,提出的問題往往存在片面性;調查者也往往願意聽取那些贊成死刑的意見。民意調查具體操作中存在的這些問題,令所謂“日本人民的意願”更值得懷疑。人們通常認為,美國公眾也堅決擁護死刑。但情況在發生變化。1994年一項民意調查顯示,80%的美國人支持死刑;而到2001年初,贊成死刑的人只占65%。在美國伊利諾斯州,由於有些死刑犯的案件存在重大冤情,州長雷恩決定暫停該州所有死刑執行。公眾對此並沒有提出批評。
  可見,公眾的意見永遠是難以捉摸的,其變化速度比人們的想像還要迅疾。至於日本公眾的意見將會發生何等變化,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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