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當代意識形態

【自由主義】

一、正義和平等
(自由與平等總是互相扞格的。)

1. 交換的正義 vs 分配的正義

A.交換的正義:由法律提供的大架構下,每個人在追求個人利益時,均受到相同的保障。

B.分配的正義:如羅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書中基礎前提論點。

如海耶克則強力反對此種正義。
(實質的平等)(1) 分配意味著計劃,而計畫者常會有專斷作為,故分配的過程必然會造成不公道。
由於資源不平等而進行財富重分配的思想,乃是一種錯置的家長式牧民作風。

(2) 自由和平等總是相互扞格的。追求實質的平等和分配的正義總是受到高度批評。
古典自由主義者認為,對實質平等的追求,總是會走向國家的欺凌壓迫。
為了保證平等的自由,似乎就允許國家採取某些實質的重新分配的行動。

(3)新自由主義者承認某種重分配的必要性。

2. 至於社會福利政策的出現(老人年金、失業保險、健保、學校午餐),並不是走向社會主義的行動,而是本身對"有平等權利去享有平等自由"此一論證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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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里斯多德認為正義有兩個下位概念 -- 分配的正義、平均的正義。

<轉錄網路文章,來源:http://bbs-mychat.com/read.php?tid=497651>
亞里斯多德有提出過兩個,一個叫做分配的正義,一個叫做平均的正義。
當社會成員違反分配正義時,則必須由平均正義的法則來量處。
譬如說,股票禿鷹坑殺散戶,這就違反分配的正義(因為君子取財有道,不能幹別的人錢),
而法院的處罰則應該是,叫禿鷹把坑的錢吐出來,並且加上其他刑責,
(要求對過失作出賠償或剝奪一方當事人的不當得利)
這就是平均的正義。

前者是一個社會性的原則,後者是一種平衡既有損失(也不見得是損失)的觀念,
你拿走什麼,就要還給我什麼,並且加上你應得的(懲罰)。

但是如果照這種態勢走下去,可能就會判出一些很蠢的判決,
譬如說你打斷人家一隻手,那你就賠上一隻手外加一根指頭,這就很蠢。

所以現在的法律都傾向以效率論,也就是法律經濟學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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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利與民主政治

(洛克:天賦人權)(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盧梭:主權在民)
1. 自然權利

A. 格林的修正:格林認為所謂自然狀態並不存在。權利意味著社會中對規範的認知。
因此,格林把其視為那些有利於個人的善和有利於社會共同善之
各種權利的簡寫而已。
對格林來說,自然權利乃是實現個人才能的消極要件。

B. 財產權是否絕對神聖不可侵犯?(X)
(1)自然權利並非與社會無關的要求,而是與社會共同善一致的要求。
自然權利意味著規範性的社會認可。(權利有賴於共同善與社會的認可。)
(2)如果財產是自由的先決條件,則社會中所有成員都應透過共同善而提供此一享受自由的工具。
(3)財產有時候可區分為"由於使用而來的財產"(真正辛苦得來的財產)和"由於權力而來的財產"(常常出於不勞而獲)。前者是基本權利,後者不是。(所以新自由主義主張累進稅來消除後者。)

2. 自由主義 vs 民主政治
(古典自由主義對民主政治的懷疑仍然存在。)
- 民主政治的問題在於它總不能產生自由主義的政策。
- 傑佛遜:對民主政治有採"預防措施"的必要。
- 海耶克:選擇一個我們自己想要的政府,並不必然能夠確保我們的自由。(如:希特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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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市場經濟

1. 性質 -- 從文藝復興以來,就一直有一種看法,把人當成受激情所支配的生物。
之後,"激情"這個字眼巧妙的逐漸被轉化成"利益"。(賀奇曼Albert Hirschman)
"利益"最後又變成"經濟的利益"。
逐漸的,人們從利益和無邪的眼鏡來看賺錢這回事。

2. 價值 -- 它有限制那些難以駕馭的激情(wayward passions)的能力。
因為它教導人要自立(self-reliance)和自律(self-discipline)。
自由市場經濟會帶來自然的和諧。

<背後有一點令人不安的因素:樂觀的自然神論>

A. "看不見的手"理論 -- 自由放任主義 or 不干涉主義。
(一直要到19世紀中葉以後,才發展出有關國家干預的有系統哲學論述。)
對十九世紀的自由主義者來說,自由放任的思想是一個有用的對策,可以用來對抗特權和壟斷。但是到了一八八零年代,自由放任思想開始失去主流地位,而且從此一蹶不振。

B. 國家干預並不是另一個流派(如邊沁派)的思想。
- 從19到20世紀自由主義學者的主張,可以發現持續成長中的對國家角色的堅持。
- 這個發展過程意味了某種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和控制。
- 對新自由主義來說,國家干涉的範圍擴大,常常意指個人自由的增進。

(顯示自由主義者從未獻身於自由放任主義)
(但沒有一位新自由主義者想要放棄市場經濟。)

C. 資本主義的道德化 - 更技術性的論證出現了。
(為了增加市場體制的效能,以減少失業和貧困,並提高資本主義的生產力,在國家對市場體制的監督上,出現了更多進一步的現實方案論述。)

<計畫或管理式的資本主義>
- 凱因斯(1930年代):"英國工業的未來"(1928年出版,黃皮書)
包含公共工程、分散所有權、擴張累進稅、獎勵儲蓄...等,
一部由國家領導的行動綱領。
- 1942年,貝弗里奇提出"社會保險和聯合服務報告",內有解決貧窮問題的廣泛社會政策,為英國的社會安全政策打下基礎。
- 到1970年代為止,英國經濟、社會領域中的多數重大政策變化,是由新自由主義者、社會自由主義者所發展出來的。

(這種社會政策的發展,並不必然與古典自由主義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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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主義的國家觀

1. 源自更古老的憲政主義的學術傳統。自由主義是由立憲傳統所養大的。

2. 有人一直認為自由主義主張的是"最小限度國家"。
(維護內部秩序、抵抗外來侵略,並在私人和公共部門之間有所區別。)
問題是:如何限制國家?
答:限制本身建立於國家之內。存在於公共和私人部門之間的界限,是不停變動的。
例如這個界限很容易在戰時因需要而改變。

- 從無政府狀態到積極國家之間,自由主義的國家觀也是眾說紛紜。

(新自由主義:贊成國家扮演積極的角色,以增進真正的個體性與公民道德。)

- 比較晚近的古典自由主義者,如海耶克,並不贊成極端的最小限度國家。


2. 對國家的衝突看法,是自由主義觀念中本身就存有的一個運動。
(這個運動,是由格林所加速推動的。)

- 理想的國家觀,是把國家看成在社會中具有倫理的一個角色。
國家是一個有機的實體,是為了實現人性中共同的目的而設計的,此種共同的目的就是真正的個體性和自由。
所以,國家含有個人主義的意味,而且要維護個人的自由。

- 此種觀念再加上對功利主義和進化思想的運用,乃是新自由主義在英國出現的基礎。

- 但自由主義對國家從未感到滿意過。(如:二次世界大戰、徵兵制、國家在許多領域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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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人主義

1. 自由主義在形式上都一直主張個人主義。

2. 個人主義最純粹和一致的形式,是"不受限制的個人主義"。
想要建立公共的善的理論因此是絕對不可能的。
這正是個人主義論證的邏輯方向。有些人因此遊走在無政府主義的邊緣。

3. 但是不論是赫伯特(Auberon Herbert, 極力提倡個人的完全自由),或是美國的藍德(Ayn Rand, 提倡利己主義、資本主義),他們都不打算接受個人主義論證的全部邏輯。赫伯特相信對自然權利的限制,藍德也相信某種國家形式的必要性。

4. 在德國,洪伯特不喜歡國家對個體性的干涉觀念。他提倡自由以促進個人感性的最大發展,這是在德國感性文學傳統中廣泛探討的觀念。每一個人都需要發展自己的感性。這是一個有機的過程,通過不同的經驗,個人得以成長發展,而變得更有教養。國家的壓迫會抑制這種感性的發展。

5. 古典主義者希基維克主張折衷的個人主義。(接近社會自由主義、功利式的個人主義)
最小限度的個人安全、契約的履行以及私有財產權,並非必然保證個人的福祉。
他認為我們可以有一種合乎個人主義的干預,其目的在於"使個人從痛苦和損失中獲得安全"。

6. 史賓賽(Herbert Spencer, 1820-1903)反對邊沁的功利主義。
諾齊克(Robert Nozick)也反對,他認為功利主義的基本錯誤在於試圖把功效集合起來的時候,同時也摧毀了個人的個別性和價值。
海耶克也同樣反對。他對功利主義所包含的理性主義前提"任何人都能計算社會整體的幸福"感到懷疑。功利主義犯的錯誤在於未能認識到理性的限制。

7. 對理想主義的自由主義來說,個體性被視為一個倫理國家(ethical state)的產物。
(此觀點被新自由主義者採用。)
站在理想主義的基礎上,格林(T. H. Green)因而主張政治是因為要發揮個人的潛能而存在。個人的善與公共的善不可分離。只有成為社區的一份子時,個人才有權利和責任,個人才能從公共的善中找到自己的善。

- 在社區生活中,個體性才能得到發展。不能把個人的善從公共的善中抽離出來。
(新自由主義採用之。)

8. 自由主義的傳統倫理在新自由主義的論證中,被巧妙轉換了。
自立(self-reliance)和自助(self-help)被塑造成自我實現(self-realization)。
1890年代和1900年代所採取的一些措施(福利國家)如全民保險和老人年金等,逐漸獲得人們的確認。(某些人甚至把全民保險形容成節儉美德的國家化。)

9. 結論:在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之間,並沒有一個明確清楚的區別。
其次,不同形式的個人主義,都可以從不同的哲學和不干預、接受國家干預的兩個極端之間擺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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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由的價值

1. 「消極自由」:

(1)經濟自由 - 財產問題一直與自由有非常密切的關聯。
自由主義者對自由觀念的許多論證,都可以歸結到免於國家對身體和財產權利的壓制或限制的自由主張上。

- 事實上,消極自由是建立在對相異性的承認上。個人主義因而暗示了眾善的相異性。

(2)政治自由 - 選舉權的擴張。
(從1790年代起,限制的責任轉移到政治自由方面。)

(3)社會自由 - 常與國家管制的擴張有關。
到了1870年代,關切的焦點日益集中在社會自由上。

2. 「積極自由」:如何區分限制合理和不合理,需要有所區別的時候,就是必須指出價值判斷標準的時候。(這時候,就不只是形式上的區別,而是實質上的區別,超越了消極自由的直接範疇。)

- 1880年代,格林指出:「自由並不是一個人獨享,而以犧牲別人的自由為代價。」
自由與公共的善是吻合的。自由乃是社會中的所有成員,盡最大的力量去充分實現自我。
(因此,格林認為對酒精販賣的限制、土地所有權、教育方面的干預,是有道理的。)

- 新自由主義者:更多的法律可能是指更多的自由。
(除去不合理的壓迫,才能獲得真正的自由。)
這種思想,一直灌注到20世紀社會民主主義傳統的某些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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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結論

(三種批評)
1. Q:個人主義的孤立原子思想,怎麼可能形成集體社會概念?

- 雖然強調個人的價值,但自由主義並沒有真正接受個人主義的全部邏輯。
19世紀以來,在許多自由主義者身上可以找到「社會的個人主義」,也就是承認在個人的社會結構中有某些社會的價值存在。
(所以,這個批評不成立。)

2. Q:宣講私有財產的重要性,卻忽視貧窮和飢餓的問題。
(在自由經濟市場下,多少人反而因此沒有財產。)
(自由主義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有興趣,但是對財產或權力的平等卻意興闌珊。)
- 對自由的看法很多樣,從古典自由主義到新自由主義,對國家干預私有財產有不同的看法。

3. Q:自由主義者一直在尋找的特別自由和權利,只有在有限的社會團體中才曾經驗過。
(新民主主義的必要性:自由主義不斷延伸和各種弱勢團體<勞工、婦女>的合作。)
(資本主義的死亡就是自由主義的死亡。)

- 第二次大戰後,自由主義以許多政治形式再現。
(對有些人來說,政治只會出現在自由主義的範疇之內。)
過去二十年的西方工業社會中,展現了「意識型態終結」的反對潮流。(如海耶克)

- 自由主義表面上在選舉的挫敗,並不意味自由思想的死亡。
在英國,事實上「社會自由主義」在許多政黨中都可以看見。
今日英國的政治辯論,比較像古典自由主義者和社會自由主義者之間的對話。

- 在美國,自由主義政治哲學蓬勃發展。
羅斯(John Rawls)、諾齊克(Robert Nozick)、德沃金(Ronald Dworkin)、華爾澤(Michael Walzer)和其他的作者們,都是從自由主義思想不同的角度,去思考許多政治的主要課題。

- 唯一跟自由主義哲學當前表現有關的問題是:它對自己在意識型態上的根源和脈絡,似乎並沒有很深的自覺。
(這些當代思想家在陳述正義、權利、自由的問題時,就好像是預設了自由主義「是」哲學或哲學方法。他們沒有注意到自由主義思想只是哲學思想的一個形式,而且有其歷史根源。)

- 從17世紀以來,自由主義內化成一種思維方式,是瞭解人我關係的一種方法。但若把他看成是有關世界和人類的真理,就應該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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